《全球伦理普世宣言》(3/3)

其社团的所有成员提供真正的人的生活的这两个方面。

与此同时,一切个人都有责任适当地工作以获取报酬,并且同一切社团一起,努力为自己、为自己的社团、为其他的个人和社团,争取有创造性的工作和娱乐性的闲暇。

.关于儿童与教育的权利/责任:

首先,儿童对自己的生存、对自己的社会化教育,不能负任何责任;能负责任的是他们的父母。当他们不论因何缘由而不能负责之时,范围较大的社团、亲属亲戚和公民社会就有责任为孩子们提供尽可能最亲切的照顾,物质方面、心理方面、道德或精神方面以及社会方面的照顾。

因为人类只有通过宽泛意义上的教育,在现在越来越多地还要加上严格意义上的教育,才能成为真正富于人性的,所以,一切个人和社团都应该尊重人的发展的这个方面,并且应该努力为所有的儿童和成年男女提供这样一种教育,这种教育旨在充分发展人的人格,以及对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促进一切人类不论其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性别和其他方面有何差别之间的理解、对话和友谊以及对地球的尊重。

与此同时,一切个人和社团都有责任在为自己和自己的社团的这种教育提供必要手段方面作出适当的贡献,此外,还应努力争取为一切人类提供这种教育必须的手段。

9.关于和平的权利/责任:

因为对一切人类来说,作为暴力之消失和正义之呈现的和平,乃是所有人的充分人性分别地和共同地完全发展之必要条件,所以,一切个人和社团都应该尊重这项人类需要,并持续地努力促进和平在所有层面上,在个人的、人际的、本地的、地区的、民族的和国际的层面上之发展,同时承认

a和平的必要基础,是对相关的一切人的公正;

b暴力应予避免,只在无暴力则会导致更坏结果时才采用;

c当和平破裂之时,应该把一切努力都集中于迅速恢复和平――在对一切人公正这一必要基础之上恢复和平。

与此同时,应该认识到和平象自由一样,是一种应当不断加以培育的正面价值,因此,一切个人和社团都应该作出必要的事先努力,以求不仅避免和平被破坏,而且加强和平的稳定发展和增长。

10.关于环境保护的权利/责任:

因为万物不论有无生命,都只因其存在便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又因为假如环境被严重破坏则人类就不能作为人类充分发展甚至生存下去,所以,一切个人和社会都应该尊重在其中“我们大家生活、活动并拥有我们的存在”的生存圈,并且应该这样行动,从而

a除非是用于某种更大的善例如用植物或动物果腹,否则不毁灭任何自然形态的生物或无生物;

b只要可能办到,就仅仅消耗可替换或可再生的自然形态物质。

与此同时,一切人和社团都应该不断地保持警戒,以保护我们脆弱的宇宙,尤其是保护它遭正在爆炸的人口和正在增加的技术可能性日益扩大的威胁。

1993年12月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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