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伦理普世宣言》(2/3)

.虽然人类比非人类具有较大的内在价值,但是所有事物,生物和无生物,都由于它们的存在而确实拥有内在的价值,因此在对待它们时应该有适当的尊重。此外,所有的人在同非人的生物和无生物的每一种交往中,都应该努力最大限度地尊重其内在的价值。

4.随着人类必然地不断追求更多的知识和真理,人们也要追求使自己认为好的即自己所爱的东西同自我相结合;通常,这种自我被扩张或超越而将自己的家庭和朋友包含进来,人们乃为自己的家庭有和朋友追求好处。此外,由于有上述“黄金规则”,这种能爱和被爱的“自我”需要继续其自然的扩张或超越,以将社团、民族、世界和宇宙拥入怀中。

5.所以,真正的人类之家,乃是本真的自爱和他爱,二者相依相成地以这样一种方式相联结,以致最终趋向于成为包容一切的爱。爱的这种扩张与包容性,应该被承认为个人交往与全球交往中的一个积极的原则。

6.那些对别人负有责任的人,应该帮助其对之负责的人。此外“黄金规则”意味着:假如我们陷于不能自助的严重困境,我们会想要能帮助我们的人来帮助我们。即使他们对我们未负有任何责任;因此,我们应该帮助不能自助的陷于严重困境的他人,即使我们对他们未负有任何责任。

7.因为一切人都有同等的权利认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即自己对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相应地该如何生活的解释――是真实的,所以每种人类宗教或信仰都应该被给予适当的自由和尊重。

.此外,对话――即主要目的在于向别人学习的交谈――是一种必要的手段,人们通过它而不断扩充和深化自己对生活意义的解释,并且发展出一种不断拓宽的一致意见,凭着它,男人和妇女们就能够以真正富于人性的方式,共同生活在这个星球上。

五、中程原则

1.法律的权利/责任:

因为一切人都拥有固有而平等的尊重,所以,一切个人和社团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为一切人提供同等的保护。

与此同时,一切个人和社团都应该遵守一切公正的法律,不仅要服从其文字,尤其要服从其精神。

2.关于良心和宗教或信仰的权利/责任:

因为人类是思考着的、并因而在本质上是自由抉择着的存在物,所以,一切个人和社团都应该尊重人性的这个方面,允许一切人拥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良心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之权利。

与此同时,一切人行使其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良心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之权利的方式,应该显示出对其自身和别的所有人的尊重,并争取为自己和人类同胞创造最大限度的广义理解的利益。

3.关于言论和信息的权利/责任:

因为人类是思考着的存在物,赋有感知实在并表达对实在的感受的能力,所以,一切个人和社团拥有尽可能多地了解真相和诚实地表达真相的权利的责任。

与此同时,每一个都应该避免种种掩盖、歪曲、对他人的操纵以及对个人**的不适当的侵犯;这种自由与责任尤其适用于大众传播媒体、艺术家、科学家、政治家和宗教领袖。

4.关于参与一切影响自己或自己对之负责者的决策的权利/责任:

因为人类是自由抉择着的存在物,所以,一切个人和社团都应该尊重人性的这个方面,允许一切人有权在一切影响自己的决策中直接或间接地公开提出意见,包括有意义地参与挑选自己的领导人并使之有责任说明决策,还应该允许一切人有同等的权利担任一切自己能力可以胜任的领导职务。

与此同时,一切人都应该努力以这样一种方式行使其参与自治的权利责任,以便为自己和人类同胞创造最大限度的广义理解的福利。

5.关于男女关系的权利/责任:

因为妇女与男人是天生平等的,又因为他们常常相互吸引,所以,一切个人和社团都应该尊重人性的这些方面,允许一切人,妇女和男人,拥有同等的权利去自由结婚,而且,一切妇女和男人在婚姻生活或者解除婚姻方面都应有同等的权利。

与此同时,所有的男人和女人在婚姻之外和婚姻之内彼此对待的方式,都应该尊重自身和别人的内在尊严、平等、自由和各项责任。

6.关于财产的权利/责任:

因为人类在本性上是自由的、有**的和社会性的,所以,一切个人和社团都应该尊重人性的这些方面,允许一切个人和社团有权拥有各种不同的种类的财产。

与此同时,应该以这样一种方式组织社会,以使财产之处置带有尊重,努力不仅仅为财产所有者,而且也为其人类同胞,以及一般地为整个世界创造最大限度的福利。

7.关于工作与闲暇的权利/责任:

因为一切人要过真正的人的生活,通常不应既有有意义的工作,又有消遣性的闲暇,所以,一切个人和社团都应该尊重人性的这些方面,并努力这样来组织社会,以便为自己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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