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4章 刑部案卷显异象(2/3)

,判案定罪,管理囚犯。因为讼事繁重,也按省分为一个个清吏司,各管一省刑政,而封舟则负责顺天府地区的刑部事务。

有小弟帮忙就是不一样,经过这几个月,他已经粗步对刑部事务有了认识,同时也对刑部的办事流程弄得清楚明白。

在翻查以往的案卷时,他身上突然出现了一个十分古怪的现象。

拿起前任判定过的案卷,其中的案情简述十分简单,就是描述了某某在某某地区犯案,因为某某事犯了王法,最后定为某某罪当判坐牢或者砍头,又或者流放充军之类的惩罚。

开始倒是没什么,只是感觉案卷描述得太过简单,没有讲清楚罪犯的作案动机,以及作案过程中的手段和情况,只是说某某遇害或受伤或死亡,至于其它的一概都无。

单看卷宗,根本无法判断他是不是有罪无罪,想翻案,想发回重审,完全无从说起。

难道我大明朝的刑部,就是这么简洁?

要知道刑部是各类案件的最终审定机构,无论是死刑又或者流放充军,还有其它重刑都由刑部审定才能执行,所谓的‘秋后问斩’,不是一定要在秋后才会斩杀重犯,而是刑部的批文一般都在这时候下到各地,在刑部派员的监督下才能最终执行。

封舟长叹一声,不过随即醒过神来,这时代一切公文都是以笔记为主,而且还是毛笔字这样的大字,一张公文正纸一面也写不了多少字,也就明白了下面官府的为难之处。

真要是写得太过详细,估计上报刑部的公文都得用马车来送,而且还是以十为单位的货运马车,不说其中的麻烦单单刑部审定就是一桩不小工程,所以就学了文人的春秋笔法。

书写一道,大大限制了公文案卷的详细情况啊!

难怪文人发明了文言文,不这样办,根本没法写公文啊!

尤其是那些写史书的,更是如此。据说欧阳修在翰林院时,和两位同事走在大街上,看见一匹奔跑的马把路边卧着的一只黄狗踩死了,便说:请你们用文字记录一下这里发生的事情。甲说:“有犬卧于通衢,逸马蹄而杀之。“乙说:“有马逸于街衢,卧犬遭之而毙。“欧阳修笑道:这要是让你们来写历史,那是一万卷也写不完啊。甲乙二人问欧阳修:那么依你之见应该怎么写呢?欧阳修说:“逸马杀犬于道“,有这六个字也就够了!

只是史书可以简略,刑部要是这种做法那就太过草率,怎么说都是关乎人命的大事,或者错判一次就是人头落地,又或者充军流放,一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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