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章 陷阱内容(2/3)

谢玲笑着说道:“所以我们要来向您请示啊。”

蓝处长说道:“现在对方就是想搞死你们律所,让你们身败名裂只是方法,目的是让你们的业务一落千丈,所以任何对你们不利的东西,都可以放到陷阱里面。”

谢玲点头说道:“蓝处长分析得十分透彻。”

蓝处长转头看向李科长,说道:“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李科长想了一下,说道:“处长,您还记得上次被我们安平局处罚的大周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吗?”

蓝处长说道:“记得,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李科长说道:“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到第五十条都是法律责任,规定了律师违反什么行为,给予什么处罚。我们就从里面选几个不大不小的问题即可。”

谢玲点点头,拿出智能手机翻了一下,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翻到第四十七条,念道:“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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